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 共 北 京 市 纪 委
北 京 市 监 察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文 件
北 京 市 国 资 委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国 税 局
北 京 市 地 税 局
京纪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纪委(纪检处)、监察处,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处,各市属高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4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8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京纪发〔2010〕12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纪委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国资委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2010年8月12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4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8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京纪发〔2010〕12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发票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假发票问题十分突出。已发现的假发票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倒卖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另一类是发票本身是真的,但反映的经济业务是虚假的。有的单位对发票审核把关不严格,接受虚假发票报账;有的单位实际业务尚未开展,已将资金支付相关业务单位,用虚假发票顶账,虚列支出。制售、购买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社会诚信度下降,也为贪污受贿、奢侈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遏制上述现象,作为全市打击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部分,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中,结合“小金库”治理,全面开展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
1.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2. 事业单位,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4.社会团体,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公募基金会,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时都要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时都要以取得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即各类发票(票据)。使用假发票、原始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用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等行为,属于本次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结合“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强化对票据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突出对假发票的检查和处理;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和企业要重点关注利用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套取现金、转移资金和偷逃税收等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假发票专项治理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8月中旬)
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覆盖全面。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如实填报《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为保证自查效果,市、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根据《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表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县两级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要组织开展假发票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假发票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假发票重点检查报告及《假发票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区县、各部门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将本区县、本部门假发票情况汇总后,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区县、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假发票的长效机制。市、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区县、各部门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假发票问题,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假发票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假发票,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假发票,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人员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假发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市、区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假发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各区县、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推进。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做好宣传动员,营造治理氛围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和支持假发票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假发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区县、各部门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要将假发票专项治理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回头看”相结合,与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相结合,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结合;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治理成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进行整改落实;深刻剖析假发票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对假发票问题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防治假发票的长效机制。
附件:
1.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3.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4.假发票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5.填表说明;
6.北京市假发票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网址。
附件1.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附件3.假发票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附件4.假发票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5.填表说明;
附件6.北京市假发票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