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须知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受理范围如下: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信访举报人的有关权利将受到合法保护。
三、信访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举报问题力求真实准确。对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举报的;以举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或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反映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外的问题,原则上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尽量避免同一问题或已经受理未办结问题进行重复举报。
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