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制度

来源:农学院 时间:2009-09-01 09:28:14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文件

 

委发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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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统筹兼顾,形成合力,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及中央、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是指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按照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校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条  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基本要求,协调各方、各司其职。

第三条  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协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一)根据上级纪委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提出要求、督促检查落实。

(二)重点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源头治理腐败相关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的工作。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各方面情况进行沟通和联系,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对各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方法,梳理升华为相关制度规范,建立形成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的事项,主要包括:开展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教育;传达通报反腐倡廉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成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每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选定一个主题,集中一段时间,在全校党员干部中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利用正反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及纪委、组织部对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

第五条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的事项,主要包括: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完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深化改革、推进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落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和“三重一大”项目决策程序的规范;确实保证各项决策依法、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反腐倡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的事项,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切实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履行党内监督的各项职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大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以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监督制度;对各级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健全校党委对院(系)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党委内部和纪委内部同级监督;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的权力和职责,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上级、群众及纪委监督,充分发挥教代会、职代会和校聘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作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  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沟通和通报

(一)会议沟通和通报。建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分别召开一次。第一季度会议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工作提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意见、重点工作及落实的措施、办法;第四季度会议重点是在贯彻落实责任制检查考评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年度工作主要成效、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确定改进的措施和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于每学期期中召开,重点是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重要情况沟通和通报。纪委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市纪委、教育纪工委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会议精神,重要的工作意见、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及工作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履职和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重要信访案件;校聘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以及其他需要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向纪委通报或报告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使用、任职、奖励的处级以上干部,一般在提交党委会研究三天前向纪委征求意见;招聘干部、复转军人、重要岗位干部、干部调整任职及按有关规定需向纪委通报或报告的,在报主管领导后向纪委通报或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审计的情况,及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在上报主管领导后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涉嫌违反纪律的案件,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财务(国资管理)部门,对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管理的情况,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的情况在报主管领导后向纪委通报或报告。

外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和出国学习、考察管理规定的情况,在上报主管领导后向纪委通报或报告。

基本建设、科研经费,对监督、检查、使用管理的情况,在上报主管领导后向纪委通报或报告。

学校各院(系)、各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及相关情况,可随时向纪委通报。

第八条  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四)向校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九条  组织协调的保障

(一)校党委明确组织协调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保障和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二)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要求,应当依照职责和工作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

(三)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

                                  2009年8月31

 

主题词:反腐倡廉  组织协调  工作制度

北京农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9年8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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