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贯彻《廉政准则》中的“辩证法”
孟祥锋
[ 2010-04-14 ]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纪委监察部又于近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贺国强同志发表重要讲话。现在一个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正在全党兴起。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几对重大关系。
严与爱
“严”与“爱”从来都是对立统一的,在一定条件下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廉政准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无疑是“严”字当头,但同时也是“爱”在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严是爱,严是大爱,严是真爱;相反,纵是害,溺爱则是大害。首先,党员领导干部的命运从来都是与党的命运“休戚相关”的,廉洁从政事关人心向背和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只有真正做到廉洁从政,才能赢得人心,也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其次,“无规矩不成方圆”,《廉政准则》明确了从政行为的“红线”和“高压线”,这样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行有所止,少犯或不犯错误,体现了组织的良苦用心。
对党员领导干部“小节”、“小事”的管理,是体现“严”与“爱”相统一的“最佳结合点”和“最大公约数”。因为,“小节”不严,等捅出了“惊天大祸”,甚至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再“爱”你的组织和领导也只能“忍痛割爱”,谁也救不了你。《廉政准则》看似管的都是“从政小节”“生活小事”,其实不然,因为“大”和“小”是相对的,是相互转化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节”不保,最终可能导致“大节”失守。不廉行为和不正之风是腐败的“初萌”,腐败则是不廉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长成和发展。因此,只有严管“小节”,防微杜渐,才能最大限度地爱护和保护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组织对自己的“严”看成是对自己的“爱”,从而提高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自律与他律
何为“准则”?《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言论、行动等所依据的原则”。“准”在古代指测量水平的仪器,“绳直生准。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那么何为“则”呢?古人的解释是:“则”为“等画物也。从刀从贝。贝,古之物货也”。又说,“则,节也。取用有节,刀所以裁制也。”“则”字是“贝”后有把“刀”,就是面对利益时,要取之有“标准”、用之有节制,不能见钱眼开,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可见,“准则”在辞源意义上就已经包含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意蕴。
贯彻《廉政准则》,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证,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廉政准则》不是一般道德性要求,而是禁止性、纪律性、强制性规范,为此,《廉政准则》在总则部分明确“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在分则中则进一步明确“自律”标准与“他律”措施,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首先坚持自律,因为“教育是基础”,《廉政准则》对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不搞“不教而诛”。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自律还要靠他律来保障。人的理性总是有局限的,无论贤愚,其“知识圈”外都有一个无边无垠的“未知世界”;人的德性也总是有局限的,世上没有至善至美的“完人”。前者决定了,即使主观愿望是好的,也难以在权力运行中彻底避免决策失误;后者决定了,即使是好干部,在权力腐蚀和利益诱惑之下也有可能蜕化变质。因此,在贯彻《廉政准则》中必须做到自律与他律紧密结合,既要有“菩萨心肠”,必要时也敢用“霹雳手段”,以他律促自律。
正己与正人
《廉政准则》除了直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直接的职务行为外,还相应规范了与之紧密相关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会圈,总的精神就是使“正己”与“正人”相统一。基本要求就是两句话:一是正人先正己,做到以身作则;二是正己也正人,做到大胆履责。
“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正人必先正己。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廉政准则》,管住自己,做好表率。这样才能产生见贤思齐、上行下效的示范效应,也才能牢牢掌握在廉洁从政上的发言权和领导权,只有自身正、自身净才能做到自身硬。同时在自觉“正己”、严格自律的前提下,还要坚持敢于“正人”,恪尽职守,做到一带二抓。只带不抓不行,“正己”并不能自动达到“正人”的效果,“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动跑掉”。而且,不“正人”最终也会影响“正己”的效果。因为正气与邪气总是此消彼长的,不扶正就难以祛邪,甚至可能出现正不压邪、以邪压正的局面。党员领导干部不敢用正气去抵制和治理歪风邪气,他本人就有可能被歪风邪气的“染缸”腐蚀掉,想最终保持洁身自好、全身而退也难。
正人以正己为前提,同时还要先从“亲近”正起,做“齐家”的模范。“修身”是“齐家”的基础,“齐家”则是“修身”与“自律”的自然延伸和必要保障。不修身,不仅难以自律,而且会导致“上梁不正下梁歪”,带坏家风。同样,如果不严格“齐家”,也难以做到“修身”、“自律”。大量案例表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正是因为治家不严,“后院”里出了贪内助和败家子,结果酿成本人被拖入腐败深渊的悲剧。基于此,《廉政准则》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自身从政行为作出严格规范,同时明确禁止其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这是十分必要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治标与治本
“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廉政准则》在总则中强调,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防止权力运行失控的重要制度保证,具有标本兼治的综合功能。《廉政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强制性,无疑能够促进治标,但本身也具有利导作用、指引作用、规范作用、预防作用、教育作用,归纳起来都是治本作用。即使是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除了惩前毖后、惩一儆百的治本作用外,还可以从中发现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然后予以专项治理,防止更多干部在廉政方面“溃坝”;也可以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病灶”,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从源头上铲除不廉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还应看到,腐败往往是从自律不严开始的,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防微杜渐,有利于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可以减少腐败案件发生的几率。反之,不筑牢廉洁自律防线,腐败就会反不胜反,案件也会查不胜查。
点与面
正确处理“点”“面”关系,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方法。学习和贯彻《廉政准则》要坚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突出重点,又整体推进;要坚持以点“带”面,同时又要避免以点“代”面。
首先,《廉政准则》是针对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修订的,重点突出,现实针对性很强。《廉政准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八大方面的行为作为规范重点,并具体化为52个“不准”,避免了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把抓。因此,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中要正确领会立法意图,注意抓住重点,突破难点。
其次,虽然《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础性法规,但毕竟是“若干准则”,它不可能囊括干部从政行为的全部规范,因此,在重点学习贯彻好《廉政准则》的同时,还要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做到一体遵守,防止顾此失彼。要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结合起来。从道德层面来看,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道”决定“德”,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是以“道”为根本和灵魂的。从法纪层面来看,学习贯彻作为“禁止性规定”的《廉政准则》,必须与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等惩戒性规定相结合,还要与学习贯彻《党章》《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
制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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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的前提是立制科学、切实可行。众所周知,廉洁从政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而从政道德可以分为“提倡性”的最高标准和“禁止性”的最低标准,前者主要靠德治的方法解决,后者主要靠法治的办法解决。如果把“提倡性”的最高标准制度化甚至法制化,主观愿望虽然是好的,但往往因为“曲高和寡”,最终效果不甚理想。同理,如果制度规定的廉政标准“过低”,该禁止的行为不禁止,那也有违人心,甚至会纵容腐败。近年,世界各国出现了公务员从政道德制度化、法制化的趋势,但这些国家制度化、法制化的“官德”通常也只是其中最基本、最底线、最迫切的部分,而不是把全部“官德”法制化。此次修订的《廉政准则》既参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更高要求,尤其在总则部分提出“五个必须”,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52个“不准”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做到、而且能够做到的“中道标准”,完全符合实际,本身不存在畸高与畸低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
制度执行的关键是措施有力、保障到位。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必须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实施与监督”一章规定的各项措施。一要齐抓,就是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各责任主体“责任到位”,从而形成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合力;二要带头抓,各级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率先垂范;三要真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奖与罚
贯彻《廉政准则》要有良好的机制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亦即奖罚机制。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相辅相成,必须综合使用。自古以来,明君治国治吏,一赏一罚,“两手”缺一不可。有罚无赏谓之苛,有赏无罚谓之纵。既不能重奖轻罚,也不能重罚轻奖。奖罚严明,奖罚必信,才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内有动力,外有压力”。无奖,则廉洁从政内少动力;无罚,则廉洁从政外缺压力。轻奖重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就容易满足于“及格”和“不出错”,而不追求“优秀”或“出彩”,更缺少争当“廉政模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动力。当然,奖和罚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某种意义上看,奖廉是对不廉的贬抑,而对不廉的处罚也是对廉洁的褒奖。
《廉政准则》非常重视“罚”,以强化外部约束力,不仅明确监督检查制度,而且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也很重视“奖”,以强化内部驱动力,如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相对较完善的有关“罚”的制度,应该进一步加强“奖廉”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使之具体化、细化。坚持在政治上用廉,不让廉洁干部受屈,以理顺用人导向;坚持在经济上奖廉,不让廉洁干部吃亏,以理顺利益导向;坚持在宣传上倡廉,不让廉洁干部落寞,以理顺舆论导向。其中,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最为关键。要从廉洁从政方面完善干部“德”的标准,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扩大考核、使用干部中“廉”的权重,在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时充实“奖廉”的内容,从而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作者为本报总编辑)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