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完善工程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京教审〔2011〕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前期、实施到竣工结算各阶段运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审计部门通过参与和介入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决)算等各个环节,对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工程造价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同步审计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界定,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部分阶段或环节的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可选择定期进点审计或驻场审计等形式。具体由审计室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协商基建处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
第六条 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时,应当选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经验的机构承担,审计室相关人员全程参加跟踪审计业务,全面掌握项目运行情况。
第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室应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建设工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内容、职责与权限。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计室的监督。
第二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审计室在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协调整个审计过程,召开有审计、基建、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咨询公司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跟踪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对跟踪审计项目组提交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实施;
3.对跟踪审计项目组提交的咨询初步意见进行会审,形成正式意见,签批后交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4.对跟踪审计人员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5.检查相关利益主体单位配合履行跟踪审计职责;
6.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计关系,确保跟踪审计工作能顺利开展,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7.根据跟踪审计结果,确定该项工程的校内结算(决算)价格。
第九条 学校基建处在跟踪审计中的职责
1.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2.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参加工程各种验收及相关会议;
3.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
4.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基建部门意见;
5.协调监理和施工单位,支持和配合审计室开展工程跟踪审计工作;
6.及时向跟踪审计人员提供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与审计有关的信息资料;
7.协同审计室及时解决工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8.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办事、公平执业;
2.按照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3.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的经济事项的跟踪审计意见;
4.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工程造价,从经济角度为学校把关;
6.根据工作实际,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会议;
7.根据跟踪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
8.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工作完成后向审计室移交;
9.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10.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监理公司的职责
1.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2.协助基建处对施工等单位对跟踪审计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职责
1.按施工合同和跟踪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并按施工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对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2.对跟踪审计提出的意见如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回复;
3.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4.工程完工后,按国家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主要内容
1.检查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3.审查设计方案的论证、设计的依据、总概算的编制、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等情况;
4.审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5.审查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合规性;
6.审查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
2.审查设计标准和设计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要求;
3.审查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及概算总额是否在批准的投资估算限额以内。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三通一平项目;
2.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暂估价)、答疑文件;
3.审查招标控制价,监督标底编制过程;
4.审查投标文件;
5.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及未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合同等;
2.隐蔽工程的审计;
3.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4.工程进度款及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
5.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费用的审计;
6.索赔费用的审计;
7.审核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全面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3.基建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4.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5.建设项目预算最终执行结果;
6.审定建设项目的总造价。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主要程序
1.基建处将投资决策的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室;
2.审计室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前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计,在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1.基建处将签署意见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送交跟踪审计项目组,跟踪审计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2.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3.基建处将拟定的勘察设计合同送交跟踪审计项目组,跟踪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跟踪审计项目组审计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1.跟踪审计项目组在接到基建处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意见;
2.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修改完善,开展招投标工作;
3.基建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中标文件提交跟踪审计项目组审查,跟踪审计项目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澄清和谈判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1.施工合同审计
⑴ 基建处拟订施工合同后送交跟踪审计项目组;
⑵ 跟踪审计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⑶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签订正式合同。
2.隐蔽工程审计
⑴ 跟踪审计项目组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抽查相关隐蔽工程;
⑵ 跟踪审计项目组实地审计后提出审计意见;
⑶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组织下一阶段施工。
3.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
⑴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至少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30个工作日向跟踪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待学校基建处、跟踪审计项目组审核同意后再进行采购;
⑵ 跟踪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⑶ 跟踪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⑷ 采取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计室参与招投标的过程审计监督;
⑸ 基建处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材料设备采购,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4.工程进度款审计
⑴ 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期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当期工程款支付申请;
⑵ 监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⑶ 跟踪审计项目组再次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后,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5.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⑴ 施工中出现变更、洽商时,需由主张变更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带有关费用预算书,应予跟踪审计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执行,重大变更需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学校领导及跟踪审计项目组同意的变更洽商项目,后期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确认;
⑵ 监理单位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⑶ 跟踪审计项目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再次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⑷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方签订正式洽商变更资料。
6.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⑴ 索赔事项发生后,索赔方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并附相关资料;
⑵ 被索赔方对索赔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⑶ 跟踪审计项目组对索赔方提交的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⑷ 被索赔方根据审计意见,与索赔方商定索赔金额。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结算送审报告;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3.基建处对监理单位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后,向审计室提供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4.审计室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1.设计、施工、监理、基建处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2.由财务部门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审计室;
3.审计室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跟踪审计项目组应在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基建处提出的阶段结算申请,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结算办法和审计意见出具审计结算通知,作为计划财务处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跟踪审计的费用一般由基本费用和效益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费用按跟踪审计部分工程预算总额的百分比计取,效益费用按资金审减额的百分比计取,具体标准以审计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的协议价格为准。
第二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费用的支付,按审计室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条款分期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