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来源:农学院 时间:2012-04-19 09:24:54

北京农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使工程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正确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强化内部审计在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中的有效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京教审〔20113号)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及修缮工程审计包括基建及修缮工程预算审计、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和基建及修缮工程决算审计。

基建及修缮工程预算审计是指:根据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或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的取费标准,对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资料的审计。

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施工监理情况,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基建及修缮工程决算审计是指:对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在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文件的审计。决算审计是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的。

第三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学校及各单位的基建、修缮工程均列入基建处统一管理。基建处应向审计室抄送年度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预算投资等)和年度修缮项目计划(包括修缮项目名称、内容、预算资金等)。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科研经费、自筹及捐赠资金等进行的基建及修缮工程 ( 包括改扩建工程、维修改造、房屋修缮、装饰装修、道路、园林、搭接、增层等工程项目、及上述工程中所含设备采购),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造价在3000万以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只进行工程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进行跟踪审计(关于跟踪审计的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第六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基建处进行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决算等事宜;必要时,审计室可进行抽审。

第七条  造价在30万元(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处须把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资料送审计室。审计室可视情况选择自行审计或报请校领导批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室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计划财务处凭审计室的审计结算通知单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八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具体事项由审计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审计室有权了解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的有关情况,参加招、投标会议,索取有关资料,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第十条  审计室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基建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基建处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等资料交审计室审核备案;

二、基建处须在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规定尽快向审计室报送工程审计申请表,竣工验收单,并附有关审计资料;

三、审计室在接到审计申请表、竣工验收单和有关资料后,应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组织、协调基建处、施工方和被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审计情况进行讨论和认定,出具审计报告。基建处、计财处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结算通知单)确认的工程价款与施工方结算。

第十二条 审计时限

一、由审计室组织人员审计的工程,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一般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25天内完成;500万元—3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出具审计结算通知单;

二、由审计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在一至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三条 审计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室审计的不收取审计费用,委托社会咨询(审计)公司进行审计的,由审计室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协议,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内确定审计费价格。所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工程付款

为保证工程决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支付基建和扩建项目的工程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 ,修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容、程序审计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合同要求采购,有无违规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六)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内容,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预算外的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投资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文件是否齐备、合规,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符合规定;

(五)凡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察审计室应参与招标全过程,参与合同(含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理)的洽谈过程;

(六)对非招投标工程,在开工前七日,由工程主管部门向审计室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纸(或草图)、施工方案;

2.拟选施工单位的概预算书或报价单;

3.施工单位的相应资格证明。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并通知基建处。

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后审计内容

(一)经审计后开工的工程项目,若施工中工程项目有所变更,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审计室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文稿(未盖章)和领导批准文件;

2.变更设计洽商记录,变更项目预算;

3.材料、设备和其他费用的调整依据。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建处;

(二)施工中若有隐蔽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按施工方案进行监理,并通知审计室派人到施工现场,由审计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做检查记录;

(三)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过招标或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后,甲、乙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的格式必须规范,项目填写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四)基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缮改造工程及小型新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经审计确认后工程造价的50%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对施工内容、工程实际发生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并组织验收签署意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项目有无重复计算,计取综合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

(四)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及时办理财务入帐手续,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甩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七)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八)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九)调价系数和材料差价的计算是否符合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规定。购进各种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计划和设计要求,材料用量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

基建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提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向校审计室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包括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使用方向、工程负责人等)、项目批复建设的有关文件、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

(二)工程验收文件及工程监理报告;

(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材料;

(四)中标预算及工程主管部门对预算书的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财务资料(预付款情况、甲方供料情况等);

(六)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工程施工合同;

(七)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确认单(工程造价、工程实际发生量的确认),有关工程情况的具体说明;

(八)经审计室进行概、预算审核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需留存不少于20%以上工程尾款;未经开工前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决算前留存40%以上工程尾款。工程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经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九)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建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审计资料时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凡事后补签的签证资料,审计单位可视为无效签证。

第十七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预算审计的原则

一、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工程,审计室原则上不对中标价格部分进行审计;

二、对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的紧急工程拟采用议标方式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总价固定合同(即:总价或单价一次包死)的工程,基建处应在签订合同前协商审计室对施工单位的预算报价进行审计;

三、对未进行预算审计,且已按总价固定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后按合同价款办理结算的工程,审计室不再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30万元(3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十九条 凡承包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其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经审计发现核减率在15%以上者,审计室将向校主管领导报告,建议取消其在我校以后的施工资格。

第二十条 工作中凡涉及本办法未规定之内容,应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或法规。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中,如有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挪用建设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凡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提供虚假签证,审计前支付工程款超过工程决算审定金额造成多付款难于追回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农学院基

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发〔200975号文)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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