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3]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建立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京教审〔2003〕3号),为了加强我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年度事业目标服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其目的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通过有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是涉及学校整体财务经济活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与支持审计工作由院长领导,院长可以委托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实施。如有必要学校可成立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院长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内部审计规范和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六条 学校召开财务预算工作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议应当通知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参加。
第七条 按照学校现行的管理体制,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要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必要时可请其他专业人员(如工程、电子等专家)参加。审计组要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预算执行审计应当半年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应当随其进度适时进行。
第十条 财务决算审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对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主要检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调整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 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 收入预算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和“合法、完整、准确”的要求,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三)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括: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贯彻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3、当年支出预算安排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