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农学院 时间:2009-02-17 11:20:51

                                                                         委发[2002]7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学院基本建设、修缮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使工程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正确反映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节约经费,避免资金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独立核算单位)凡利用学院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进行的1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修缮、装饰装璜、维修改造、道路、园林等工程项目,在开工前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在工程峻工验收后,实行竣工决算审计。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抽审。

第三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预算概算审计、工程变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由院审计室负责实施,或提请院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院审计室负责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院审计室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学院院发[1995]第66号文件关于修缮和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前审计、事中监督和峻工决算审计。主要文件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二)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通用图等。

(三)修缮改造工程执行199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工程发生期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文件汇编》及其他相关规定文件。

(四)新建、扩建工程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其他直接费补充定额》、《建设工程企业经费费用其他费用定额》,工程发生期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文件汇编》及其他相关规定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如出台新的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则以新出台的为准。

(五)材料价格除依据北京市规定定额外,还需参照现行市场价格。

(六)学院有关修缮和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修缮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内容,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预算外的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投资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有无重大经济损失。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部门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符合规定。

(五)设计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六)凡招投标工程,审计室参与招标全过程,参与合同(含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谈定过程,对合同进行审计。

(七)对非招投标工程,在开工前七日,由工程主管部门向审计室提供下列资料:

施工图纸(或草图)、施工方案;

拟选施工单位的概预算书或报价单;

施工单位的相应资格证明。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十日内拿出审核意见,通知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开工。

(八)经审计后开工的工程项目,若施工中工程项目有所变更,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审计室提供如下资料:

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文稿(未盖章)和领导批准文件;

2、变更设计洽商记录,变更项目预算;

3、材料、设备和其他费用的调整依据;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尽快拿出审核意见,经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工程主管部门。

(九)施工中若有隐蔽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按施工方案进行监理,并通知审计室派人到施工现场,由审计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做检查记录。

(十)在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过招标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后,甲、乙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的格式必须规范,项目填写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包合同须经审计后生效。

(十一)基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缮改造工程及小型新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经审计后工程造价的50%,个别项目需超过50%的,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调查施工方的资信情况,写出说明材料,报审计室备案。

第六条 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等问题;

(五)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施工组织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对施工内容、工程实际发生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并组织验收签署的意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三)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计取综合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的计算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四)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六)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及时办理财务入帐手续,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七)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八)甩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准确、符合规定。

(九)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十)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一)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调价系数和材料差价的计算是否符合文件汇编规定。购进各种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计划和设计要求,材料用量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十三)竣工决算审计程序:院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十日内向院审计室报送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在接到审计室的通知后及时提供如下资料: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验收文件及工程监理报告。

工程财务资料(预付款情况、甲方供料情况等)。

 4、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确认单(工程造价、工程实际发生量的确认),有关工程情况的具体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十五日内拿出审核意见,经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签定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并将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通知财务部门。

第八条 院审计室有权了解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的有关情况,参加招、投标会议,索取有关资料,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第九条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院工程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应向院审计室提交一份由学院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维修计划。

(二)工程概、预算审计程序:

 1、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立项文件。

 2、经费的来源,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

 3、中标预算及工程主管部门对预算书的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

 4、施工企业资质,工程施工合同草签文本(未盖章)。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十日内拿出审核意见,在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工程主管部门。

(四)计划外紧急工程可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先施工,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主管部门需要事先向审计室提交领导批准文件备案。

(五)经审计室进行概、预算审核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需留存30%以上工程尾款;未经开工前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决算前留存40%以上工程尾款。工程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经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凡承包我院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其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经审计发现核减率在20%以上者,审计室将向院主管领导报告,建议取消其在我院的施工资格。

第十三条 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审计室可报请院领导批准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审计意见书仍应由审计室作出。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工作中凡涉及本办法未规定之内容,应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或法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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