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发(2001)23号文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
计室对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评价。
第三条 对学院内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 制度,运用审计手段等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和评定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条 学院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组织部提请,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本院审计室由于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七条 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任期内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如何,经费是否逐年增加,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等问题;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坐支和小金库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主管部门有无拨款不及时、克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问题;各项支出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法和损失浪费问题;
2、国有资产总量多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率如何;
3、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4、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重大经济决策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7、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如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电器、计算机、交通工具等;
8、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行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学院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 学院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总量各是多少,是否保值增值;
3、 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办学经费是否逐年增加,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呆帐、死帐和帐外债务问题;
5、 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6、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 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经济决策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 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11、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总量各是多少,是否保值增值,使用效率如何;有无无偿占用学院资产的问题;
2、 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经费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拥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效益如何,有无滥发奖金、实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 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院利益的问题;
4、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 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 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坐支和小金库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
8、 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如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电器、计算机、交通工具等;
9、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 基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自筹基建经费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基建经费使用的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俊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4、 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 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重大违纪违法和损失浪费问题;
6、 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7、 本人对基建财务、材料及设备进行管理的情况如何;
8、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校产办管理部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上级主管部门与学院的规定对校产办和经济实体进行管理,与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签定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2、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院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3、 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 经济决策的效益如何,投资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 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 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搞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有无因被侵占、损毁造成资产盘亏现象;
8、 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9、 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法问题;
10、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室在接到组织部提请的审计委托书后,经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后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室。
1、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2、审计对象任期所在单位的全部有关经济往来方面的材料。提供的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
3、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重大经济决策的立项报告、批文、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等有关文件资料;
5、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6、财产物资交接清单;
7、审计通知单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及述职报告,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单位及审计对象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室在审定审计报告时,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进行修改。审计报告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送交审计对象、审计对象所在的单位和组织部各一份。如仍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要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审计的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提出表扬、表彰、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对于拒决提供资料和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建议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有违反审计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北京农学院审计室
二ОО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