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1.3.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年度审计的,可重点检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事业单位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列为重点审计。
1.4.3.3对基层会计单位可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
1.4.3.4被审计领导干部兼任法人代表的单位也应列为重点审计的单位。
1.5本指南适用于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
2.4.1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4.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2.4.2.1审计工作目标。
2.4.2.2审计范围。
2.4.2.3审计对象。
2.4.2.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2.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2.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6.1审计组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2.6.2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2.6.3审前调查包括的内容。
2.6.3.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本年度收支状况等基本情况。
2.6.3.2 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6.3.3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2.6.3.4对实行会计电算化、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事业单位,应了解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为计算机辅助审计做准备。
2.6.3.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2.6.3.6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2.6.3.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6.4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2.6.4.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6.4.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6.4.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2.6.4.4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2.6.4.5审计档案资料。
2.6.4.6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2.6.4.7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2.6.5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2.6.5.1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2.6.5.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2.6.5.3查阅相关资料。
2.6.5.4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2.6.5.5其他方式。
2.6.6审计组应根据《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审实施办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6.6.1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6.6.1.1编制的依据。
2.6.6.1.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2.6.6.1.3审计的目标。
2.6.6.1.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方式、具体实施步骤。
2.6.6.1.5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2.6.6.1.6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2.6.6.1.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2.6.6.1.8编制人员和日期。
2.6.6.1.9其他有关内容。
2.6.7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制定,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审计机关综合、法制部门备案,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2.7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起草,经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签发。
2.7.1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2.7.2与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还应当有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审计组廉洁情况反馈表。
2.8依据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2.8.1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2.8.1.1 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8.1.2任期内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2.8.1.3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落实情况。
2.8.1.4任期内完成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有关经济方面任务的完成情况。
2.8.1.5 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2.8.1.6 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2.8.1.7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2.8.2 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
2.8.2.1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年度工作总结。
2.8.2.2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2.8.2.3年度计划及目标完成情况,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2.8.2.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2.8.2.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事项。
2.8.2.6年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
2.8.2.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2.8.2.8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2.8.2.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9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重新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3.1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检查和初步评价,收集、判断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过程。
3.2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开始,可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派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程序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的工作纪律、廉政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内部控制管理、主要经济业务、经济工作目标、廉政纪律等情况。
3.3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调查的对象一般包括:被审计事业单位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等。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完成情况、涉及管理(经营)等其他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和评价。
3.4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有效性测评。测评的主要方法是: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调查表)法。测评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根据测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
3.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应结合对了解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3.5.1审计实施方案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相适应的。
3.5.2内部控制测评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3.5.3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3.5.4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5.5其他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
3.6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客观、充分,.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6.1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和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人签字予以证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3.6.2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3.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审计过程、运用专业判断得出的审计结论或者查出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
3.7.1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逐项)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全过程,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3.7.2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中有重大决策失误、严重损失浪费及可能存在的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7.3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7.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执行。
3.7.3.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7.3.3事实是否清楚。
3.7.3.4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7.3.5引用的法规是否准确。
3.7.3.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3.7.3.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7.4必要时,审计组长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3.8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实施,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3.9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3.9.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3.9.1.1标题。关于***(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3.9.1.2主送。主送单位为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3.9.1.3正文。主要包括。
3.9.1.3.1导言。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3.9.1.3.2基本情况。
3.9.1.3.2.1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及核算形式等。
3.9.1.3.2.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
3.9.1.3.2.3承诺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承诺情况,一般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9.1.3.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9.1.3.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指令中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特别指定的审计内容;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中发现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3.9.1.3.5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成绩,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说明领导干部本人遵纪守法情况。
3.9.1.3.6审计建议。对审计查实的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建议。
3.9.1.3.7落款。***(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3.10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3.10.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写出书面说明,两人签字予以证明。
3.10.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四章 审计内容
4.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是否良好的基础上,查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目标是否完成、重大经济决策得失情况,查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现象。
4.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4.2.1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4.2.1.1审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权、责是否分明,能否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4.2.1.2审查经济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凭证制度和凭证传递程序;是否建立严格的定期核对、复核与盘点制度;是否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程序实行标准化控制,按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登记账簿。
4.2.1.3审查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内部业务管理活动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4.2.2审查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4.2.2.1审查是否根据单位的特点和财务规则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方法合理编报预算,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调整是否得到批复,预算执行结果是否与批准的预算相符。
4.2.2.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是否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实际或标准核定;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及时下拨,使用单位有无未经批准自行改变资金用途,有无虚列支出及支出挂账问题;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计划,项目论证、评估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有无随意性,有无将主管部门经费开支或其它违规支出在所属单位报销现象;有无扣减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用于调剂扩大本单位经费开支的问题。
4.2.3收入审计。
4.2.3.1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审计。审查预算数与拨款数是否一致,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拨入的专项经费与拨入的经常性经费是否分别核算;调整用途是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年终是否将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使用财政补助收入时是否按计划控制用途,有无改变用途现象;审查是否将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事业经费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4.2.3.2拨入专款审计。审查各项专款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入账,是否存在专款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现象。
4.2.3.3事业收入审计。审查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准确入账,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私设“小金库”现象,有无为粉饰报表将其他会计年度的收入计入本期或将本期收入计入其他会计年度的问题。
4.2.3.4行政事业性收费审计。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年审制度,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乱收费;是否使用了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有无单位自制收据,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严格实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4.2.3.5罚没收入审计。审查事业单位罚没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有无乱罚款问题;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罚没收入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收入等问题。
4.2.3.6经营收入审计。审查各项经营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漏记、隐瞒和虚构收入问题;发票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开、不开发票的现象;收入是否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是否全部纳入财务核算,有无坐支收入现象;审查收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审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收费。
4.2.3.7附属单位缴款审计。审查各项上缴的收入是否合法、是否根据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之间制定的上缴收入标准计算各项收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入账等。
4.2.3.8其他收入审计。审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并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有无账外账,截留收入和坐支现象;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4.2.4支出审计。
4.2.4.1拨出经费、拨出专款审计。审查对下属单位的预算和专项拨款是否按照项目的相关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或改变项目用途、截留、拖欠、隐瞒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直接干预,越级拨款现象,有无改变用途列支其他费用的问题。
4.2.4.2专款支出审计。审查项目支出有无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保存相关立项文件并经权力部门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合理、合法,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现象;审查各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备,转移手续是否齐全;各项专款支出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及时、准确的计入有关账户,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按规定项目、用途使用;是否存在将其他支出计入专款支出或将专款支出计入其他支出科目现象;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是否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及时编报有关报表,分析项目资金结存和结余情况;审查专项资金利用效果,分析专项资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审查项目资金拨付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闲置资金,导致资金的未充分利用,有无挤占挪用;项目完成后,审查购建形成各项资产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有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4.2.4.3事业支出审计。
4.2.4.3.1审查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不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开支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是否有领导签字、审批;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支出、账实不符问题。
4.2.4.3.2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是否按预算规定的内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请客送礼、到娱乐场所公款消费;有无不正当开支报账、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有无自行购置高档商品、个人索取回扣、挪用公款、在所属单位报销费用等问题。
4.2.4.3.3审查专项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是否分开核算,有无改变专项支出的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2.4.3.4审查人员编制指标、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及发放记录等资料;工资计算发放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遵守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有无超工资总额范围和不应列入工资的其他开支;补助工资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发放,有无巧立名目任意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福利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有无以困难补助为名变相发放补助;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所得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以会议费、置装费、通讯费等其他名目为由取得各项补助收入或在单位报销列支费用等,有无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4.2.4.3.5审查各项公用经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开支手续是否完备,使用是否合理、有效;查明公务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超计划和预算外支出问题;对办公费用开支有无严格的控制制度,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和领用手续是否完备;差旅费报销有无审批手续,是否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冒领现象;会议费开支是否建立了预算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向所属单位转嫁会议经费问题;招待费开支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招待和铺张浪费等问题。
4.2.4.3.6审查业务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各项业务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列支,核算是否准确,有无将业务费挪作他用或将业务费开支列作公用经费等问题。
4.2.4.3.7审查修缮费开支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修缮费开支是否真实必要,是否经济有效。有无化整为零搞基本建设,有无违规装修或用于私人修缮建房等问题。
4.2.4.3.8审查设备购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购置的设备是否必须,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资产有无登记;控购商品购置有无办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购置等。
4.2.4.4上缴上级支出审计。审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是否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是否按期及时足额上缴,有无与其他各项支出混淆,有无截留或转移支出的情况。
4.2.4.5经营支出审计。审查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费用,是否能按照比例合理分摊计入经营支出;各项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是否配比;直接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否与经营支出相混淆。
4.2.4.6成本费用审计。审查成本费用的增减变化,确认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存在人为调节成本费用情况;审查各项直接材料、人工成本计算、分配是否真实合理,各项分配指标、分配基数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有无将其他支出项目列入成本费用,有无将其他会计年度的成本、费用计入本年度。
4.2.4.7销售税金审计。审查各项税金提取、缴纳是否正确、及时、完整并全部计入相关科目核算;审查单位申报、缴纳的项目和税率是否与实际纳税情况一致,有无少缴税费的问题。
4.2.4.8对附属单位补助审计。审查对下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是否按照预算项目的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截留、拖欠、隐瞒、挪用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直接干预越级拨款等现象。
4.2.4.9结转自筹基建审计。审查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招投标运作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真实、合规;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事业支出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项目使用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以及损失浪费问题;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是否按照预期的目标完成,效果如何;建设工程有无高估冒算,领导干部从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造成资金流失;有无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
4.2.5资产审计。
4.2.5.1现金审计。审查是否制定了健全有效的现金管理制度;盘点库存现金,有无账实不符、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及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问题。
4.2.5.2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审计。审查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否经过有关金融机构审批,有无擅自开户、多头开户或在非金融机构开户,有无出租、出借账户等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作储蓄存款;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有无账实不符,将资金挪作炒股、经商办企业或随意借出不作账务处理等问题;有价证券账实是否相符;有价证券变现的溢价和折价是否如实反映入账;有无违规购买和炒作有价证券等问题。
4.2.5.3应收款项审计。审查应收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应收款项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和对外投资,从而偷逃国家税费现象,有无私自借贷资金造成呆账、死账或资金损失等问题;有无长期挂账或资金被领导干部、其他单位长期占用等问题;有无将支出计入应收款项,隐瞒无法从正常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4.2.5.4预付款项审计。审查预付款项有无合同或协议依据,确认预付款项的真实、合法、完整,审查预付数额与合同协议约定数额是否一致,审查预付款项是否正确、及时结转,有无利用预付款项转移单位资金,挪作他用,弄虚作假,形成账外资金等问题。
4.2.5.5存货审计。审查库存材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盘点;库存材料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统一核算;材料的有关管理部门设置是否符合本单位特点,是否设置了有关材料购入、领用登记台账,库存材料的采购、收发、领用、保管、调拨、转让等环节手续是否健全,有无因保管不严而造成材料的盘亏、毁损;有无库存材料不入账、账实不符,丢失短缺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不正当交易谋取非法所得,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2.5.6对外投资审计。审查各项投资是否合法;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投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投资入账价值计算是否准确,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反映;投资回收期和报酬率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审查各项投资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增或虚减问题;审查对外投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4.2.5.7固定资产审计。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统一核算,是否及时、准确的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购入固定资产是否经过相关决策部门审批;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装修豪华办公用房、配备豪华家具、购置超标高档小轿车、高档娱乐设备等问题;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对外投资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以及领导干部子女、家属占用单位资产的问题。
4.2.5.8无形资产审计。审查无形资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正确计价,无形资产的增减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审查相关增减变动文件,确认其合法性;审查相关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合理;各项无形资产成本支出是否正确,有无虚列资产和虚增权益的现象;无形资产是否在规定的摊销期内摊销,摊销金额是否一致、正确。
4.2.6负债审计。
4.2.6.1借入款项审计。审查借款手续是否齐全、完整,有无相关部门的审批;各项借款增减变动处理记录以及利息计算是否真实、正确;审查是否按照借款计划或合同规定使用借款,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良好;审查各种借入款项的规模,有无还款能力,是否存在短期行为,造成入不敷出等问题。
4.2.6.2应付款项审计。审查应付款项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购销业务有无建立职责分工制度,大型购销业务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审查各种负债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授权批准相关合同等;审查应付款项业务的正常性,有无虚列债务、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和对外投资;审查应付款项业务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未入账的负债;有无长期挂账或资金被领导干部渌ノ怀て谡加玫任侍猓挥形藿杖爰迫胗Ω犊钕罟艺说任侍狻?BR> 4.2.6.3预收账款审计。审查预收款项的合同或协议,确认应收款项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审查预收款项有无结转不及时、不入账,形成“小金库”等问题。
4.2.6.4应付票据审计。审查应付票据的原始凭证、合同和协议,确认应付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审查应付票据财务记录是否正确,逾期应付票据面值和利息是否已转入应付账款。
4.2.6.5应缴财政款项审计。审查各种款项性质是否正确;应缴普通预算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款项是否分别核算;各项应缴财政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将应缴财政款项计入其他科目,私分或变相使用等问题。
4.2.6.6应交税金审计。审查各项应交税金入账是否及时、完整,是否及时缴纳;审查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情况、缴纳的数字是否准确。
4.2.7净资产审计。
4.2.7.1事业基金审计。审查是否将本年结余分配余额全部转入事业基金,核算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是否进行明细核算。
4.2.7.2固定基金审计。审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同时固定基金期末余额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是否相符;固定基金是否能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4.2.7.3专用基金审计。审查专用基金的提取、筹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或少提、不提专用基金的问题;应上缴的基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错列、虚列支出等问题。
4.2.7.4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审计。审查是否按本期各项事业收入、支出的发生额正确核算事业结余,有无将上期各项收、支发生额列入本期现象,收、支相抵后是否将全部结余数转入结余分配,各项收、支是否按经常性和专项收支分别核算,有无相互挤占或混淆的问题。
4.2.7.5结余分配审计。审查是否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本期发生额全部转入结余分配;是否根据年末余额依照有关规定计提所得税和专用基金;计提基数、比例、金额是否正确。
4.2.8财务报告审计。
4.2.8.1审查事业单位是否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时、准确编制本单位决算以及布置其所属单位编制决算,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根据规定在编报决算时调整。
4.2.8.2审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年度预算数字和各项拨款数额是否一致,账表是否相符,表内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以估列数字代替实际发生数;是否按照规定严格审查所属各单位编报的决算报表,各所属单位决算报表是否与上级单位的汇总报表一致,有无重报和漏报问题。
4.2.8.3审查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原因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4.2.9事业单位划转撤并审计。
4.2.9.1审查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划转、撤并和交接之前是否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组成的清算小组组织或监督下进行全面清查,并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划转;审查资产作价是否合理,是否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和划转手续,是否经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是否存在个人使用国有资产未交公或通过借用、出租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而隐匿、转移资产、擅自处理、私分国有资产问题。
4.2.9.2审查所提供的资产清查目录及明细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报告给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划转的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是否真实、合理,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晰、准确,无法偿还的债权、债务是否报主管部门核销,有无擅自核销往来款项问题。
4.2.9.3审查资产的处置、处理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审查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时,资产是否全部、无偿移交职能后续管理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资产是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撤销的事业单位,资产是否全部移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合并的事业单位,资产是否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是否移交财政部门统一处理。
4.2.10政府采购审计。审查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申请报告;单位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否合理,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所采购物品是否为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商品,有无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或购买采购目录以外的其他商品,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自行采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进行采购的问题;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完成后,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并投入使用,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采购物品、项目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审查单位分散采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规范,采购货物、工程的运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4.3行业审计特殊内容。
4.3.1教育行业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1.1教育事业费审计。审查教育事业费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教育“三个增长”的原则编制预算和安排经费;规定的配套或自筹资金是否安排并使用;对教育部门直接开支的教学业务指导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等,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划清教育事业与机关行政经费的支出界限,有无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审查国家拨付的文教周转金和勤工俭学周转金的使用效果和相关人员责任的履行;使用周转金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按规定弥补了经费不足,有无滥用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审查教育部门拨给各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招生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额冲减招生费用支出;有无将教育部门的行政性支出转移到招生业务费中列支等;审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年终突击花钱问题,有无虚报冒领非定额专项经费等;有无将教育资金用于非教育投资和经营,有无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审查学校建立的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等人民助学金是否依据规定管理,有无与其他资金混淆,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学生贷款。
4.3.1.2财产物资审计。审查材料的购入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依据合同协议供货,品种规格是否符合学校教学实习和实验用途,有无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采购手续是否严密,有无以批量采购、个人在供应单位收取“回扣”或加大材料价格个人套购自用品;价格是否合理,发票是否合法;有无以购买材料为名,套购国家专控商品等行为;采购渠道是否正当,验收入库是否严格;领用手续是否严笈欠裱细瘢谎0唇萄А⒖蒲小⒑笄凇⑿奚刹牧喜棵殴榭诜挚夤芾碇贫仁欠窠∪莆癫棵攀欠穹直鸲ㄆ诙哉耍形扌楸傲旎蛴糜诜亲ㄒ担欢酝夥瘛砂系男奚晒こ塘烊〉牟牧虾头暇杀呓橇媳浼凼杖胧欠窦笆比胝耍桓骼嗖牧系亩ǘ畲⒈甘欠窈侠恚猿て诨沟牟皇视貌牧鲜欠窦笆贝怼?BR> 4.3.1.3其他资金审计。审查其他资金收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合理定价,合法收费;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以搞社会服务为名,开办经济实体,损害学校利益,或从事不正当和非法经营获取收入问题;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各项支出,是否严格个人劳务报酬开支,是否保证和促进了学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发展;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经营税金和个人所得税等;使用学校的场所、设备、材料的消耗和损耗是否得到补偿;审查学校和校办企业债权、债务是否清晰,产权关系是否明确,投资收益如何,有无纠纷等问题,校办企业是否能按照规定、协议、合同等及时向学校缴纳利润。
4.3.1.4教育费附加审计。审查教育费附加的支出和使用效果情况,可实行专项审计也可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教育经费审计一并审查。审查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教育部门是否专款专用,如数足额分配用于中小学基础教育,有无巧立名目补充教育部门其他开支,有无用于其他财政性支出和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的行为。
4.3.1.5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资金审计。审查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资金相关账目是否健全、收入是否真实,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支出是否合规合法;中小学校有无擅自向学生、群众和社会乱收费、乱摊派和乱集资的问题;接受捐助的资金、物资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接受款物是否向捐助单位和个人开具正式收据;对捐助的物资价值在固定资产价值以上的,是否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对接受捐助的物资分配或代学校接收的物资是否均按物资调拨手续办理;接受的实物捐赠是否合理安排使用,有无人为造成损失浪费等;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明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3.2医疗行业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2.1坏账准备审计。审查是否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审查计提基数、方法和比例是否恰当,计提金额是否正确;审查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是否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审查已按规定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冲销处理后,是否建立了备查制度,保留其索债的权利,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催收;分析坏账准备占应收款项的比率,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现象。
4.3.2.2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审计。审查药品管理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药品管理是否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是否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药品是否按零售价进行核算,成本与售价的差额是否计入药品进销差价,药品加成率和药品进销差价率计算是否正确,药品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等。
4.3.2.3在加工材料审计。审查自制药品是否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自制药品是否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进价转入,成本与进价的差额是否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是否分类、分批核算成本,有无人为调节成本问题;自行加工的其他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在支付加工费时,是否将加工费计入相关成本。
4.3.2.4待摊费用审计。审查各项分摊的计提基数、年限、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提前摊销或延期摊销的问题。
4.3.2.5在建工程审计。审查在建工程的立项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其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严格的工程预算,审查其合理性、合法性;各项开支有无严格审批手续,有无损失浪费,工程中发生的料、工、费是否完整,是否全部计入工程支出;是否存在挤占工程费用现象,大型工程是否有招投标制度,工程交付使用时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审查在建工程增减变动数额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3.2.6开办费审计。审查各项开办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将其他支出列入开办费;是否按期摊销开办费,有无长期挂账问题。
4.3.2.7待处理财产损益审计。审查待处理财产损益增减变动是否是由于财产清查所形成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所引起,是否有相关的财产清查报告;盘盈、盘亏各项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准确计入相关科目,增加、核销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相关部门或者权力机构审批规定,结转财产损益,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3.2.8预收医疗款审计。审查预交金额度确定是否合理合法,预交金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开具统一规定的预交金收据,并及时入账;核算是否细化,是否按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
4.3.2.9应付工资、应付社会保障费审计。审查各项工资、社会保障费是否按照规定比例计提、核算,发生额是否真实、准确,各项工资的计提基数、范围是否正确;有无违反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乱发工资、奖金、补贴问题;审查应付工资有无出现借方余额,若有,应查明原因,及时补足;检查应付工资分配是否计入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有虚构人员多列支出形成账外资产和“小金库”的问题;职工各项社会保障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缴纳有关管理部门。
4.3.2.10预提费用审计。审查各项预提的计提基数、时间、范围、标准、金额是否正确。
4.3.2.11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审计。审查长期负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同、协议是否完整,有无还款计划或报告;审查是否按照合同、协议规定使用借款,有无超期违约现象;借入资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是否良好,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挪作他用等问题;检查借款计息、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检查是否存在抵押资产的情况。
4.3.3文化、文物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3.1审查文化、文物单位是否依法组织收入,有无存在私自更改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
4.3.3.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制度;是否划分支出、成本、费用各自的范围界限;相关成本是否与收入相配比;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中。
4.3.3.3审查文物单位是否按照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的50%提取修缮基金,用于文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维修、购置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各项固什浼凼杖牒陀谐サ鞑κ杖胧欠袢胝恕?BR> 4.3.3.4审查对特殊的文物藏品、文化设备,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定期向有关部门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4.3.4科学行业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4.1审查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等各项收入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等问题。
4.3.4.2审查技术成本、试制成本、学术成本、科普成本、研究室(车间)费用等成本费用,是否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制度;是否划分支出、成本、费用各自的范围界限;相关成本是否与收入相配比;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是否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中。
4.3.4.3审查产成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是否设置了有关产品结转、出售登记等台账;科技产品的完工结转、领用、出售等环节手续是否健全,科技产品的结转入库、销售出库、捐赠、分配、对外投资等会计处理程序是否正确;对外销售产品的各项税金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因保管措施不善而造成盘亏、毁损,科技产品的盘盈、盘亏是否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调整;审查债券投资是否合理合法;审查利息计算、收回投资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投资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是否按照投资种类设置相关明细账;审查科技产品(材料)等其他投资是否正确增减专用基金;以科技产品(材料)等对外投资和收回投资时,各项税金计算是否正确。
4.3.4.4审查是否按照规定核算结余和专项结余,审查本期发生额是否真实、准确。
4.3.5园林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5.1审查是否依法组织门票收入、文娱收入、游船收入、苗木花卉收入、绿化工程收入、修建工程收入、动物收入、机械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事业收入;有无私自更改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是否使用相关部门印制的票据,票据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按期、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各项收入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否纳入预算。
4.3.5.2审查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合法;文物古建保护基金是否按门票收入的20%-40%提取,珍稀动植物繁殖基金是否按事业收入3%-5%提取,环境设施补偿基金是否按组织大型文化娱乐游览活动的毛收入的5%提取,核算是否正确。
4.3.5.3审查动物、文物古建、名木古树是否按照数量进行明细管理;资产处置是否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
4.3.6广播电视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6.1审查广播电视单位是否依法组织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节目交换、出租等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等问题;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赞助收入是否有相关合同规定。
4.3.6.2审查广告成本是否与收入相配比,结转是否准确、及时;赞助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4.3.6.3重点审查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资产使用的效率、效果。
4.3.7 体育单位审计特殊内容。
4.3.7.1审查运动队、体校、协会、各项赞助、捐助、场馆出租收入等是否合理、合法,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入账。
4.3.7.2审查是否存在利用举办大型比赛活动侵占国有资产,乱发钱物补助等问题。
4.3.7.3审查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大型体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4.4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审计的各项指标。
4.4.1财务状况指标。
4.4.1.1资产负债率。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4.4.1.1.1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本期负债总额/本期资产总额)×100%
4.4.1.1.2净资产增加(减少)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加(减少)率=[任期净资产增加(减少)数额/到任日期末净资产数额]×100%
审计中若发现单位资产负债率过高,应注意查明原因。
4.4.1.2财务计划完成率。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实际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完成情况。该指标过高,说明事业单位实际收入、支出数超出年初计划预算数很多,若填报数字真实准确,应对其各项收支数字进行分析,找出超预算的原因。
4.4.1.2.1收入计划完成率。计算公式为:
收入计划完成率=(本期单位实际收入额/本期单位收入计划数)×100%
4.4.1.2.2支出计划完成率。计算公式为:
支出计划完成率=(本期单位实际支出额/本期单位支出计划数)×100%
4.4.1.3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指标。该指标可以显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收入、支出增减变动情况,结合审计时间范围内事业单位完成各项上级指派任务及经济任务的情况,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各项收入状况,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分析事业单位工作效率、效果。
4.4.1.3.1各项收入指标。其中收入总额包括单位预算拨款收入、拨人专款、其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方面。
4.4.1.3.1.1人均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人均收入额=本期收入总额/本期单位平均人员数
4.4.1.3.1.2预算拨款人均额。计算公式为:
预算拨款人均额=本期预算拨款收入/本期单位平均人数
4.4.1.3.1.3收入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收入增长率=[(本期收入总额-上期收入总额)/上期收入总额]×100%
4.4.1.3.1.4人均收入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人均收入增长率=[(本期收入人均额-上期收入人均额)/上期收入人均额]×100%
4.4.1.3.2各项支出指标。其中支出总额包括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4.4.1.3.2.1人员支出平均额。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平均额=本期人员支出总额/本期单位平均人数
4.4.1.3.2.2公用支出人均额。计算公式为:
公用支出人均额=本期公用支出总额/本期单位平均人数
4.4.1.3.2.3可比口径支出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可比口径支出增长率=[(本期可比口径支出总额-上期可比口径支出总额)/上期可比口径支出总额]×100%
4.4.1.3.2.4收支结余率。计算公式为:
收支结余率=(任期收入总额-任期支出总额)/任期收入总额×100%
4.4.1.4对部分非预算收、支,经营收支在其收支总额中占比例较大的事业单位,还应审计以下指标。
4.4.1.4.1经费自给率和经营性收(支)占收(支)总额的比例。两个指标结合使用,能反映出事业单位使用预算资金、非预算资金、经营性收入(支出)分别在资金总量中的比例,衡量事业单位经费自给情况。计算公式分别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经营性收(支)占收(支)总额的比例=(经营性收(支)总额/单位收(支)总额)×100%
4.4.1.4.2总收入增长率。该指标结合事业单位各项任务反映单位完成预期目标情况。计算公式为:
总收入增长率=(离任时当年收入额-任职初当年收入额)/任职初当年收入额×100%
4.4.1.4.3对外投资收益率和资产创收率。两个指标能反映事业单位各项资产、投资产生收益的情况。计算公式分别为:
对外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投资额×100%
资产创收率=自行组织收入/资产总额×100%
4.4.1.5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额增长率及占总支出的比重。该指标可以确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之间的比例和增减变化情况,从而分析事业单位支出中实际工作需要的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其中人员经费支出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用经费支出额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4.4.1.5.1人员经费支出增长率。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人员经费支出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员经费支出增长率=[(本期人员经费支出额-上期人员经费支出额)/上期公用经费支出额]×100%
4.4.1.5.2公用经费支出增长率。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公用经费支出增长率=[(本期公用经费支出额-上期公用经费支出额)/上期公用经费支出额]×100%
4.4.1.5.3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经费支出中的人员支出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本期人员经费支出额/同期经费支出总额)×100%
4.4.1.5.4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经费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本期公用经费支出额/同期经费支出总额)×100%
4.4.1.5.5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本期人员经费所占比重-上期人员经费所占比重
4.4.1.5.6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比重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公式为:
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升降水平=本期公用经费所占比重-上期公用经费所占比重
4.4.1.6专项资金情况指标。衡量单位专项资金实际支出和结存情况,该指标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衡量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性和效率、效果。
4.4.1.6.1专项资金支出率。该指标反映领导单位任期内所在部门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支出率=(本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本期专项资金收入总额)×100%
4.4.1.6.2专项资金结存率。该指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专项资金结存情况。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结存率=(本期专项资金结存数/本期专项资金收入总额)×100%
4.4.1.6.3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该指标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专项资金违法乱纪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本期违法违规支出专项资金总额/本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100%
4.4.1.6.4专用基金增长率。该指标衡量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积累能力。计算公式为:
专用基金增长率=(离任时专用基金余额-任职初专用基金余额)/任职初专用基金余额×100%
4.4.2相关财务责任评价指标。
4.4.2.1招待费支出比率。反映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招待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衡量是否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从事公务活动以及廉洁自律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招待费支出比率=(年招待费总额/年公务费总额)×100%
事业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比率以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为合规。在计算招待费总额时,应扣除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等一次性经费。
4.4.2.2收入(支出)违法违规率。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收入(支出)违纪违规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支出)违法违规率=(本期各项违法违纪收入(支出)总额/本期全部收入(支出)总额)×100%
4.4.2.3政府采购活动合规性指标。衡量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计算公式为:
政府采购执行率=(本期实际执行政府采购资产和物品金额/同期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和物品金额)×100%
4.4.2.4重大经济事项违规率。衡量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大投资决策违反规定程序的情况。计算公式为:
重大经济投资决策违规率=(任期内不按程序决定重大经济投资额/任期内重大经济投资总额)×100%
4.4.2.5违反程序决策造成的投资损失金额。反映领导干部重大投资决策违反规定程序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计算公式为:
违反程序决策造成的投资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4.4.2.6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率=(本期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上期期末固定资产余额)×100%
4.4.3分行业特殊指标。
4.4.3.1教育事业单位特殊指标。
4.4.3.1.1教育经费收入增长幅度。计算公式为:
教育经费收入增长幅度=[(当年教育经费收入总计-上年教育经费收入总计)/上年教育经费收入总计] ×100%
4.4.3.1.2教师(学生)人均经费。计算公式为:
教师(学生)人均经费=本年实际教育经费收入/年末教师(学生)实际人数
4.4.3.1.3教师(学生)人均经费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教师(学生)人均经费增长率=[(本年实际教育经费收入-上年教育经费收入)/本年末教师(学生)实际人数]×100%
4.4.3.1.4赞助费、校办企业收入等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计算公式为:
赞助费、校办企业收入等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赞助费、校办企业收入等收入/当年全部收入)×100%
4.4.3.1.5教育基金占全部净资产比例。计算公式为:
教育基金占全部净资产比例=(教育基金总额/全部净资产总额)×100%
4.4.3.1.6高校各项特殊支出占全部支出比例。其中特殊支出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科研经费支出、学校客座教授各项开支支出、学生会活动支出、各项助学金、奖学金支出等各个方面。计算公式为:
高校各项特殊支出占全部支出比例=(高校各项特殊支出/全部支出)×100%
此外,还应通过各种统计数字审计教育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例如:任期内学生人数、教师人数、教师整体素质情况(学历、职称等专业技能情况)、科研项目个数、科研项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情况、各项教学专用设备增减变化情况。
4.4.3.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殊指标。
4.4.3.2.1床位周转人次。计算公式为:
床位周转人次=住院病人人次/病床数
该项指标要注意将同期病床增减变动因素扣除
4.4.3.2.2药品周转率。计算公式为:
药品周转率=(本期药品发出总额/期末药品结存数额)×100%
4.4.3.2.3医疗设备收入成本比例。计算公式为:
医疗设备收入成本比例=(本期医疗设备使用收入/医疗设备本期折旧数)×100%
4.4.3.2.4医疗资产取得收入比例。计算公式为:
医疗资产取得收入比例=(医疗设备收入/医疗设备期末原值)×100%
4.4.3.2.5药品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药品利润率={[药品销售金额-(药品销售金额-药品进销差价金额)]/药品销售收入}×100%
4.4.3.2.5.1药品综合加成率。计算公式为:
药品综合加成率=[药品进销差价金额/(药品金额-药品进销差价金额)]×100%
4.4.3.2.5.2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公式为:
药品综合差价率=(药品进销差价金额/药品销售金额)×100%
4.4.3.2.6病床使用率。计算公式为:
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病床日/实际开放床位)×100%
4.4.3.2.7固定资产占用率。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占用率=(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业务收入总额)×100%
4.4.3.2.8固定资产结余率。该项指标衡量当年净结余购置固定资产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结余率=(业务收入结余总额/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100%
4.4.3.2.9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计算公式为:
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原值]×100
4.4.3.2.10有偿服务的固定资产占用率。计算公式为:
有偿服务的固定资产占用率=(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有偿服务收入额)×100%
此外,还应通过各种统计数字审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例如:任期内各年度收治病人数、治愈或出院病人数、大型医疗设备使用次数、人次、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数、部分常规疾病治疗费用、在职、临时聘用、坐堂专家整体素质情况、住院部床位数、病房数、各项特殊、大型医疗设备数等。
4.4.3.3 文化事业单位特殊指标。
4.4.3.3.1平均每日演出场次。计算公式为:
平均每日演出场次=演映总场次/工作日数
4.4.3.3.2上座率。计算公式为:
上座率=(观众人次/可容能力)×100%
4.4.3.3.3平均票价。计算公式为:
平均票价=放映、演出收入/观众人数
4.4.3.3.4图书购置费占用率。计算公式为:
图书购置费占用率=(全年购书费支出总额/全年支出总额)×100%
4.4.3.3.5新增藏量购置费占用率。计算公式为:
新增藏量购置费占用率=(全年新增藏量购置费/全年经费支出总额)×100%
4.4.3.3.6图书购置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图书购置增长率=(本期图书购置费支出/上期图书购置费支出)×100%
4.4.3.3.7藏量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藏量利用率=(藏量流通次数/总藏量)×100%
4.4.3.3.8阅览室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阅览室利用率=(全年阅览总人数/本年阅览室坐席总数)×100%
应通过如下统计数字审计文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例如:任职各年度组织各项活动、演出等人次;组织活动、演出门票收入情况,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任期内各种资产、尤其是大型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图书馆、博物馆等是否利用各项收入增加馆藏;借以丰富辖区内群众文化生活。
4.4.3.4文物事业单位特殊指标。
应通过如下统计数字审计文物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例如:任职各年度展览、组织参观等人次,组织展览、参观门票收入情况,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任期内是否利用收入增加藏品、文物;是否提高了馆藏文物、藏品的使用效率、效果。
4.4.3.5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特殊指标。
4.4.3.5.1节目收视率。计算公式为:
节目收视率=(收看播出节目的观众人数/观众总人数)×100%
4.4.3.5.2各项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例。该指标主要指非财政性资金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例,例如:赞助费收入、广告收入等。计算公式为:
各项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例=(广播电视部门各项收入/总收入)×100%
4.4.3.5.3广告成本费用率。计算公式为:
广告成本费用率=(广告成本/广告收入)×100%
此外,还应通过如下统计数字审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例如:推出新节目个数、观众收看情况统计数字、组织各项活动、演出等人次统计情况;检查各项活动、演出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否能正确起到媒体传播作用;任期内各种资产、尤其是大型资产、转播设备等的增减变动情况。
4.4.3.6体育事业单位特殊指标。
应通过如下统计数字审计体育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例如:年体育场地、设施使用人次、体育场馆出租情况、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情况、是否利用各项收入增加或修复体育设施等。
4.4.4项目支出效绩指标:是对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4.4.4.1项目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项目工作量包括:大型修缮项目的工程量;大型购置项目的采购数量;大型会议的人数、天数等。计算公式为:
项目完成工作量=(实际项目完成工作量/计划项目完成工作量)×100%
4.4.4.2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进展。计算公式为:
项目完成进度=(实际项目完成时间/计划项目完成时间)×100%
4.4.4.3资金到位数量。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其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计划确定数量到位。计算公式为:
资金到位数量=(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数/项目资金计划投入数)×100%
4.4.4.4资金支出情况。主要考核项目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各项资金支出构成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计算公式为:
资金支出情况=(实际具体支出项目/计划具体支出项目)×100%
4.5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5.1对被审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按权责对等、客观性、准确性、历史性、重要性、谨慎性原则作为评价依据。
5.2.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实施的内容和职责范围进行审计评价。
5.2.1审计评价内容。
5.2.1.1任期内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指标评价。
5.2.1.2任期内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评价。
5.2.1.3任期内资产真实、完整性和使用合理性情况评价。
5.2.1.4任期内负债真实、合法性和偿还的可能性情况评价。
5.2.1.5任期内遵纪守法及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评价。
5.2.1.6任期内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评价。
5.2.2审计的评价范围应在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内容范围内进行。
5.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应当参照考核指标或计划、工作目标等,将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对比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以写实的手法进行评价。
5.3.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业绩(或预算执行目标)完成情况评价。
5.3.1.1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或者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确认任期目标合理性的同时进行分析。
5.3.1.1.1实际完成的主要效绩指标高于任期目标的,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完成较好。
5.3.1.1.2实际完成主要效绩指标接近任期目标或占任期目标的 95%以上,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5.3.1.1.3实际完成的主要效绩指标低于任期目标的95%,可认为任期目标未能完成。
5.3.1.2以前任实际水平(或同地区、同行业单位平均水平)为标准对经济指标进行可比性分析。
5.3.1.2.1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高于前任实际水平(或同地区、同行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提高或较好。
5.3.1.2.2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前任实际水平(或同地区、同行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近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一般。
5.3.1.2.3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低于前任水平(或同地区、同行业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下降或较差。
5.3.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评价。
5.3.2.1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核算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情况。
5.3.2.1.1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会计账户设置符合所使用的会计制度。
5.3.2.1.2财务会计处理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不严重,数额在审计金额的5%以下,并且接受审计建议作了调整。
5.3.2.1.3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缺漏、误差。
5.3.2.2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情况。
5.3.2.2.1会计报表个别重要事项的编制不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5.3.2.2.2财务处理的违规金额在审计金额5%-10%(含)之间。
5.3.2.2.3会计报表、账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有极少量的缺漏,使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
5.3.2.3下列情况,可认为财务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任期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情况。
5.3.2.3.1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
5.3.2.3.2财务处理的违纪金额在审计金额10%以上。
5.3.2.3.3伪造、变造或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行为,违反承诺提供虚假的经济事项情况和有关资料。
5.3.3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评价。
5.3.3.1未发现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为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5.3.3.2发现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问题较少,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下,且情节轻微,可认为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5.3.3.3如果发现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方面有违纪违规事实,违纪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10%(含)之间的,情节较轻的,可认为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5.3.3.4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5.3.3.4.1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问题较多,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上。
5.3.3.4.2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或无视承诺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和相关材料,阻碍审计检查行为。
5.3.3.4.3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
5.3.3.4.4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走私贩私、贪污、挪用和集体私分公款公物等性质严重的问题。
5.3.3.4.5违反《税收征管法》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10%以上,或骗取国家退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严重问题。
5.3.3.4.6拒不执行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5.3.4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5.3.4.1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5.3.4.1.1内部控制制度完备。
5.3.4.1.2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
5.3.4.1.3控制制度全部有效执行。
5.3.4.2发现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
5.3.4.2.1内部控制基本完备。
5.3.4.2.2关键控制点仅有个别遗漏。
5.3.4.2.3有某个或某个局部没有严格执行。
5.3.4.3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无效。
5.3.4.3.1内部控制完备程度较低。
5.3.4.3.2关键控制点有较多遗漏。
5.3.4.3.3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5.3.4.3.4出现重大误差或舞弊,不能及时发现与纠正。
5.3.5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评价。
5.3.5.1有无贪污、浪费、私分、侵占国有资产问题。
5.3.5.2有无违规借欠单位资金、资产,违规构建办公楼、住宅楼等问题。
5.3.5.3有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5.3.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质量优劣程度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不良资产(包括无使用价值财产、三年以上应收款、长期无回报的对外投资、成本高于售价的存货、闲置财产等)占总资产的比率5%(含)以内、5%至15%(含)之间、15%以上,分别作为认定事业单位资产质量优、良、劣(或部分资产劣)的评价标准。
5.3.7事业单位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的评价,应当以审计机关确认的剔除客观因素后的净资产年末额大于年初额、平于年初额和小于年初额,分别作为认定事业单位资本增值、保值和减值的评价标准。
5.3.8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计评价。
5.3.8.1审查重大对内、对外项目投资的科学性: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是否按照国家颁布一系列经济技术指标及基本参数进行分析判断;做出的项目投资决策是否科学。
5.3.8.2审查重大项目投资的客观性:是否尊重客观资料和数据,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调查结果,不带主观随意性。
5.3.8.3审查重大项目投资的有效性:是否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情况;项目投资效果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或造成重大损失;项目投资是否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风险。
5.4审计评价中注意事项。
5.4.1计算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以审计查实、调整后的确认的数据为基础;如引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须注明来源。
5.4.2各种评价指标除必须者外,应以完整的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进行分析比较,作为评价的基础。
5.4.3应根据被审计事业单位的特点有选择地选用有关评价指标。
5.4.4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的同时,还应对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效益差的事项予以揭示并进行具体评价。
5.5区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应当依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审办发[2000]121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5.6其他需要评价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6.1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组所在处(科)负责人、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复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并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和建立审计档案的过程。
6.2审计组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2.1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的、疑难的审计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2.2审计组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处(科)复核。
6.2.3审计组长应当对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纪律规定的行为和问题隐瞒不报。
6.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6.3.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6.3.2事实是否清楚。
6.3.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6.3.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3.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3.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4审计组所在处(科)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应当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复核机构复核。
6.5复核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6.5.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6.5.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5.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5.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5.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6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并将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处(科)。
6.7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7.1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北京市审计机关报告编审实施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6.7.2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与复核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审计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6.7.2.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7.2.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6.7.2.3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6.7.2.4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是否正确。
6.7.2.5提出的改进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7.2.6对其他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8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
6.9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定意见,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10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委托部门报送铣陀泄夭棵诺氖槊姹ǜ妗?BR> 6.11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
6.11.1标题。****(审计机关全称)关于***(领导姓名)同志任***(单位名称和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
6.11.2主送。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
6.11.3正文。正文格式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以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6.11.4附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6.11.5落款。审计机关(印章)、时间。
6.11.6抄送。有关部门。
6.12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准。
6.13审计组所在处(科)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6.14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部门。同时,审计机关向下达审计指令的本级人民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6.15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6.16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中涉及罚款的事项,应当在审计处罚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完毕。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填写《行政处罚缴款书》,全部缴入国库。
6.17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决定执行期限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6.18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期限,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
6.19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6.20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审计行政复议。
6.21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填写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文书(审计文书格式参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作业规程》)送达、执行、落实情况等,审计组长、所在处(科)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审计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及签名和报告日期等。
6.2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做到审结卷成。
第七章 附 则
7.1北京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实施。
7.2北京市内部审计机构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执行。
7.3本操作指南未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本指南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7.5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审计局于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