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院、系(处)级领导干部
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9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
一、 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缴。
上缴的礼品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均须登记,登记后返还本人,价值200元以上的礼品,登记后上缴院党政办公室。
不易保存的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由党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处理。
二、 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礼金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登记表,连同应上缴的礼品、礼金一并上缴到院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查收。
院级领导干部的礼品登记表一式三份,党政办公室和院纪委各留存一份,本人留底一份。系(处)级领导干部的礼品登记表一式四份,除党政办公室、院纪委及个人留存外,本人所在党总支留存一份。
三、 收受礼品、礼金的登记汇总工作实行季报制度。每年1、4、7、10月的3日前,由党政办公室将前一季度的礼品登记汇总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礼品、礼金实物上缴市财政局实物库。
四、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缴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缴的,由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院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 对违反礼品登记规定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 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