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县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

来源:农学院 时间:2007-09-29 11:25: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区县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县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追究。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区县局级领导班子违反《实施办法》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违反《实施办法》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进行改组或者予以解散。

  第八条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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